深圳家庭财产分割律师,深圳婚姻家事纠纷律师,深圳离婚协议书怎么写,宋律师

400-6686-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夫妻婚内分居,一方拒付抚养费该如何处理?

2022年11月3日  深圳家庭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hahjlaw.com/

【案情回顾】

李某和陈某于2014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两人认识时均为大龄未婚青年,便以结婚为目的开始交往,交往3个月后,李某意外怀孕,两人便至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6月,李某生下女儿小陈。女儿出生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陈某不堪忍受争吵不断的婚姻生活,在女儿半岁后便不辞而别外出打工。自此,李某和陈某开始分居,李某便带着女儿回到娘家。2016年1月至5月期间,陈某每月向李某微信转账3000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但自2016年6月始,陈某便再未支付女儿抚养费。因女儿每月开支大,李某在家专职带孩子,无其他收入来源,李某无力独自抚养女儿,便联系陈某要求支付女儿抚养费,遭到陈某无情拒绝。李某心灰意冷,遂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但陈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离婚请求。面对既不肯离婚,又不愿意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丈夫陈某,李某不知如何是好。

【案情回顾】

对于此案,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进行如下评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父母对子女有不容推卸的抚养义务。本案中,陈某为小陈的父亲,对小陈有教育抚养的义务,虽然陈某和李某之间存在矛盾并分居,但此情形并不影响陈某对小陈承担教育抚养义务,陈某拒付小陈抚养费系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法院驳回了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李某和陈某仍为夫妻,但这并不影响陈某承担抚养小陈的法定义务,现小陈未满八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以小陈名义另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小陈抚养费。

最后,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提示,若李某作为小陈的法定代理人以小陈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在诉讼时不仅可以要求陈某支付自2016年6月起至起诉时的抚养费,同时还可以对后续的抚养费支付问题提出请求,即要求陈某每月按固定金额支付抚养费直至小陈年满18周岁止。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会根据小陈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陈某和李某的负担能力等综合因素来酌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联系我们

律师电话:4006686166

QQ:2851289666       邮箱:2851289666@qq.com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