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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中的“土豆条款”,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2022年12月30日  深圳家庭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hahjlaw.com/

  【案例简介】

  吴先生是深圳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从事通信设备及软件的开发销售业务。公司2006年设立后一直稳步发展,公司在2012年、2014年分别引入了两次风险投资后,业务规模进入快速增长阶段,公司拟于2017年再进行一轮融资后就启动IPO计划。新的投资方非常看好吴先生的公司,各方基本已就投资事宜达成了一致,但是,在投资协议的商议过程中,吴先生发现投资协议中有一个条款明确约定:吴先生若要与妻子离婚,必须获得公司董事会的书面同意。

  吴先生非常纳闷也很忐忑,不知道如果签署了投资协议,这个特别条款究竟会对自己产生怎样的约束?因此,吴先生就投资协议尤其是协议中的关于离婚限制的特别约定,向申茵律师团深圳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评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申茵律师团深圳律师告知吴先生,投资方在投资协议中表述的关于离婚限制的特别约定,实际就是投资业内常说的“土豆条款”。

  一、什么是“土豆条款”?

  2010年前后,土豆网纳斯达克上市申请的关键时刻,土豆网实际控制人王微的前妻杨蕾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土豆网38%的股权,并申请冻结了土豆网95%的股权。杨蕾的一纸诉状成为了土豆网上市进程中最大的黑天鹅事件,IPO进程因此被暂时中止。最终,王微以700万美元作为补偿,与杨蕾协议离婚。但是,由于此次离婚纠纷事件,土豆网错过了最好的上市时机,当土豆网重启IPO时,却遭遇了美国资本市场的下行周期,上市首日股价不升反跌,下跌达12%。土豆网上市后不到一年,最终被缠斗多年的优酷并购。

  这场“土豆网”创始人离婚案在当时被认为是“国内资本市场离婚第一案”,在此之前似乎业内并未遇到过因为离婚影响公司上市的实际案例。因此,在后续很多投资机构在对创业企业尤其是对Pre IPO的企业进行投资时,均在投资协议中要求投资标的企业的自然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结婚、离婚均要征得董事会的同意。”此类特别约定被统称为“土豆条款”。

  二、投资人为什么设置“土豆条款”?

  申茵律师团深圳律师观点,无论是我国境内A股市场还是香港及其他境外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均将申报上市企业的股权是否明晰、稳定作为上市审核的基本条件之一。另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是否明晰、稳定,会影响到拟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都有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的持股份额及比例产生变化。投资人正是基于上市审核的要求,为了避免拟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婚姻关系导致股权发生变更或因离婚纠纷影响企业上市申报,因此在投资协议中设置相应条款进行限制。

  三、“土豆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法典》开篇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婚姻自由包含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土豆条款”实际上是通过合同约定对合同相对方在结婚、离婚上设置了许可前提,但这是违背《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鉴于此,申茵律师团深圳律师认为,“土豆条款”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因此,即使各方签署了协议,“土豆条款”实质上并无法起到限制标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的目的,至少在司法实践中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充其量只能是通过此条款对合同相对方施加一定压力、起到警示作用而已。

  申茵律师团深圳律师提示:无论是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若想规避或防范因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婚姻关系导致的股权变化对公司资本运作尤其是IPO产生不利影响,实际上单单通过“土豆条款”是无法实现的。实践中,需要通过婚前或婚内协议、家族契约等工具,根据企业发展及资本运作的的不同发展阶段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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