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十一点,武汉某高校国际交流中心的走廊里,一位母亲攥着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指尖发白罢了。她的儿子即将赴美攻读硕士,但一套为留学抵押的房产,却因生意失败卷入连环债务纠纷。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拍卖程序一旦启动,不仅房子的折价损失惨重,更直接掐断孩子的求学之路。这不是电视剧桥段,而是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近年代理的一起真实执行案件。


该案标的额并不惊人——本息合计约430万元,但矛盾的复杂程度远超数字。债务人名下除这套学区房外几无其他财产,而债权人银行坚持“货币清偿”原则,拒绝接受“以房抵债”。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问题在于,折价协议需要双方合意,而银行内部风控对于接收实物资产存在天然排斥——这几乎是所有执行阶段以物抵债谈判的普遍痛点。


以物抵债的司法温度:一场留学贷款执行和解的破局样本

律师团队没有急于推动拍卖,而是做了一件“反常规”的动作:主动联系银行,为其算了一笔“处置成本账”。武汉地区法拍房一拍流拍率常年高于30%,二拍起拍价通常在评估价七折以下,加上6个月的公告期、执行费、评估费,以及房屋腾退的不确定性,银行最终实际受偿比例很可能不足本金的85%。而从留学生家庭的角度看,若房屋被低价拍卖,其背负的剩余债务缺口将转化为个人征信黑名单,海外求学期间的生活费汇款、毕业后的跨境金融活动都会受阻——这本质上是双输。


真正的破局点出现在律师提出“附条件的以物抵债”方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团队设计了三层结构:第一,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独立定价,双方确认一个略高于二拍底价但低于市场价的折抵金额;第二,债务人家庭在三个月内自筹资金补足折抵后仍有缺口的150万元差额,银行对该笔债务给予分12期、不计复利的宽限;第三,作为对价,债务人同意在和解协议中明确放弃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权,并配合完成过户。


这并非简单的“拿房子抵债”,而是将执行程序转化为一场有时间表、有担保措施、有违约条款的商事谈判。法院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后,解除了对房产的查封。三个月后,那个家庭如约汇入最后一笔补差款,留学签证材料中永远少了一张“涉诉情况说明”。


这个案例给武汉乃至全国债务纠纷处理提供了一个可复制的范式: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往往执着于“现金到手”,忽略了资产本身承载的社会功能——教育机会、居住权利、家庭稳定。以物抵债并非法律的灰色地带,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已经承认“折价”的合法性,关键在于如何设计抵债后的差额处理、履行期限与权利让渡机制,使双方从零和博弈转向帕累托改进。


当然,必须警惕另一种极端——部分债务人借“以物抵债”之名拖延执行,甚至以瑕疵房产、权属争议房产忽悠债权人。故而,专业律师在促成此类和解时,必须完成三项尽调:房产是否唯一住所(涉及执行豁免)、是否存在优先顺位债权(如建设工程款、职工工资)、土地性质及税款承担。本案中,律师正是通过核实该房产系家庭唯一住房且无其他优先权,才敢于向银行提出折价方案。


留学贷款引发的执行困局,像一面棱镜,折射出司法实践中“义”与“利”的辩证。当法律文书上的冰冷数字落实到具体人生时,执行和解的艺术在于:既守住债权安全底线,又给困境中的债务人留一道微光。武汉这道案卷已经合上,但那些尚在拍卖程序中翻滚的同类案件,或许都值得重新思考一次——以物抵债,是否真的只是最后的下策?


执行和解; 留学贷款; 武汉债务律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