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手握胜诉判决,却拿不到钱,是执行实务中最常见的困境呢。当债务人名下无现金、无存款,仅余一处房产或一批存货时,以物抵债往往成为双方最后呢的妥协方案。但是,这纸看似简单的抵债协议,背后潜藏的法律风险与保全策略博弈,远比想象中复杂。近期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借款返还纠纷案,将这一议题再次推向公众视野——它不仅涉及巨额标的,更揭示了财产保全与以物抵债之间微妙的联动关系。


案件源于一家民营制造企业与地方商业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因经营周转需要,向银行借款三千余万元,以其名下一处工业厂房设定抵押,并由实控人夫妇提供连带保证。贷款逾期后,银行果断起诉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处厂房。进入执行阶段后,厂房经两次司法拍卖均流拍,银行面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局面。此时,企业主动提出,愿以厂房折抵部分债务,双方遂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厂房作价两千四百万元抵偿相应本金。但是,就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另一家债权人——一家设备供应商,以企业恶意逃废债为由,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主张该以物抵债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三方在法庭上围绕抵债协议的效力、保全查封的顺位以及是否构成偏颇清偿,展开了激烈交锋。


武汉中院在审理中查明,银行与企业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厂房仍处于查封状态,且银行作为首封债权人,其查封效力具有排他性。法院进一步指出,以物抵债协议虽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若在财产保全期间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处分查封财产,该行为不能对抗保全裁定。最终,法院认定该以物抵债协议在程序上存有瑕疵,但鉴于银行系抵押权人,其就抵押物折价受偿的权利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故判决支持银行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驳回设备供应商要求平均分配的请求。这一结果,既维护了保全制度的严肃性,也平衡了抵押权人与普通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此案的判决,对实务界具有多重启示。从财产保全的角度看,首封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并非绝对,但就抵押物而言,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查封顺序影响。这提醒债权人,在启动诉讼时,不仅应关注保全财产的“量”,更应辨明财产的“权属负担”。另一方面嘛嘛,以物抵债并非万能解药。实践中,不少债务人借以物抵债之名行转移资产之实,或在抵债协议中虚增标的物价值,以此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武汉中院的判决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法院将严格审查以物抵债协议的真实性、合理性与程序合法性,尤其在保全查封期间,任何绕过司法程序的私力处分行为,都将面临无效或不完全对抗的法律后果。


对于企业法务与律师同行而言,此案的借鉴意义在于,处理涉诉债务时,应优先评估保全措施的效力边界。若拟通过以物抵债化解纠纷,务必在法院主持下进行,或至少取得申请保全人的书面同意,并尽快申请解除查封。盲目签订协议,可能陷入“协议有效但无法履行”的僵局,甚至引发新的诉讼。同时,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若遇债务人主动提出以物抵债,应核查抵债物上是否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或查封负担,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避免后续被撤销或认定无效。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财产保全犹如一把双刃剑,用得好,是锁定胜果的利器;用不好,则可能陷入旷日持久的程序拉锯。以物抵债,本质上是一场利益再分配的博弈,而保全程序,正是这场博弈中最先落下的那颗棋子。


以物抵债; 借款返还; 抵押权; 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