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后,被告最常见的抗辩之一便是"你欠我的钱也没还"啊。这种互负债务的情形,究竟是另案起诉的拖字诀,还是可以在本案中直接主张抵消,往往决定着一场官司要打一年还是三年。武汉地区民营经济活跃,企业间、自然人与企业间资金拆借频繁,互负债务的抵消争议由此成为民间借贷维权中的高频难点。笔者结合近期代理的一起标的额逾千万元的互负债务案,对债务抵消的适用条件与实务策略作一梳理。


基本案情并不复杂。出借人某商贸公司向借款人某置业公司分批出借资金共计一千二百余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置业公司仅偿还部分本息,商贸公司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诉讼中,置业公司提出抗辩:其曾为商贸公司垫付工程款、代偿供应商货款合计九百余万元,主张以该债权抵消所欠借款,请求驳回大部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置业公司主张的垫付款项涉及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借贷关系不属同一事实,未予支持抵消,判令置业公司偿还全部剩余本息。


二审阶段,代理律师调整思路,重点论证抵消权的成立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消。法律并未要求互负债务必须基于同一合同或同一法律关系,一审以"非同一事实"否定抵消,混淆了抵消权的实体要件与合并审理的程序问题。代理律师同时提交了垫付款项的转账凭证、供应商确认函、双方往来对账邮件等证据,证明该笔债权真实、已到期且种类同为金钱债务。二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认定置业公司享有的垫付款债权符合法定抵消条件,就抵消部分相应扣减借款本息,改判置业公司仅需偿还抵消后的差额。


该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了两个实务误区。其一,抵消不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前提。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甚至部分裁判者习惯性地将抵消与反诉混同,认为不同法律关系的债权必须另行起诉。实际上,反诉是程序上的请求合并,抵消则是实体上的权利行使,二者门槛不同。只要债权真实、到期、种类品质相同,且不属于依债务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情形,当事人即可主张。其二,抵消的举证责任在主张方。本案二审之所以能改判,关键在于代理律师完整构建了垫付款债权的证据链,而非停留于口头抗辩。实践中不少借款人败在"说得清、证不明",转账记录缺失、对账文件未经对方确认,导致抵消主张落空。


对出借人而言,这一案例同样具有警示意义。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往往只关注借款合同本身,忽视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的其他资金往来。一旦借款人主张抵消,出借人需要有能力对每一笔往来款项的性质作出清晰说明,否则可能面临"借款收不回、往来扯不清"的被动局面。建议出借人在放贷前梳理双方全部资金往来,对款项性质以书面形式固定;诉讼中遇到对方抵消抗辩时,及时审查其债权的真实性、到期性与关联性,对不成立的抵消主张坚决抗辩,避免本可全额胜诉的案件被大幅扣减。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债务抵消制度的设计初衷是降低交易成本、避免循环清偿。武汉作为中部金融与商贸重镇,市场主体间的多角债务并不鲜见,司法对抵消权的合理认定,实质上是在鼓励当事人以更经济的方式了结纠纷。但权利的行使始终伴随边界:主张抵消者须对自己的债权承担举证责任,试图以虚构往来、虚增债务方式拖延诉讼的,不仅难以获得支持,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与不利后果。对维权律师而言,办理此类案件既要有穿透多重法律关系的分析能力,也要有将零散资金往来还原为清晰债权债务的举证功底。债务抵消不是逃避债务的工具,而是诚信履约者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公平清偿的正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