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最担心的莫过于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却对外享有到期债权而不积极主张呢。此时,代位权制度便成为债权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实现债权回收的重要法律工具。但是,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之重、程序要求之严,常令债权人望而却步。近几年武汉地区法院受理的代位权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其中涉及借款合同公证的案例尤为典型,折射出公证证据在代位权行使中的独特价值与潜在风险。


债务代位权行使中的公证效力与风险防范——以武汉地区借款纠纷为视角

一则来自武汉某基层法院的案例颇具代表性。2024年,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一笔对武汉某民营制造企业的金融借款债权,本金及利息合计逾三千万元。债务人企业已停止经营,名下厂房与设备均已设定抵押且被多轮查封。资产公司经调查发现,该制造企业曾于2022年向武汉一家商贸公司出借资金二千万元,借款协议经过武汉市某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且已届清偿期。制造企业怠于向商贸公司催收,资产公司遂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商贸公司直接向其清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商贸公司抗辩称其与制造企业之间的借款早已以货抵债方式结清,公证债权文书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已不存在。但是,商贸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抵债协议的履行情况,而公证文书所载明的债权数额、履行期限等事实,依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具有高度的证明力。法院最终采信了公证文书作为认定债权成立的核心证据,支持了资产公司的代位权诉讼请求。该案中,公证文书成为债权人胜诉的关键支点,但也暴露出代位权行使中的实务痛点: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抗辩事由,往往难以完全掌控。


从法律构造上看,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呢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均得对抗债权人。这正是代位权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公证债权文书虽能证明债权成立及数额,却无法排除债务人放弃债权、以物抵债或债务已获清偿等情形。实践中,部分债务人甚至与次债务人串通,以虚构的抵债协议对抗代位权诉讼,令债权人陷入被动。武汉地区法院近年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次债务人的抗辩证据审查日趋严格,要求其提供完整的资金流水、交付凭证等客观证据,单纯的书面陈述难以动摇公证文书的证明力。


对于武汉地区的借贷律师而言,代理代位权诉讼必须做好三项功课。其一,在受让债权或接受委托之初,即应核查债务人对第三方是否享有到期债权,并尽可能调取经公证的借款协议、还款承诺书等文书,公证证据的证明力优势在诉讼中能显著降低举证难度。其二,即使持有公证债权文书,仍应同步收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合同履行痕迹,以防被次债务人的事后抗辩所阻却。其三,善用财产保全措施。代位权诉讼期间,若次债务人转移财产,即便最终胜诉亦难以执行到位。武汉部分法院支持在代位权诉讼中冻结次债务人相应财产,这一程序性操作值得律师充分运用。


公证制度在借款领域的价值不仅在于赋强执行效力,更在于其证据固定功能。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能够清晰固化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心要素,为日后可能发生的代位权诉讼提供坚实基础。但公证并非万能屏障,债权人仍应建立动态监控意识,对债务人的对外债权状况保持敏感,在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及时启动代位权程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代位权制度的存在,正是对债权人主动维权的鼓励与加持。


债务风险的化解,从来不是单一法律工具的胜利,而是多种法律制度协同运作的结果。公证赋予债权文书以确定力,代位权赋予债权人以突破力,两者结合,为借款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具确定性的路径。武汉作为中部地区民间资本流动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借贷纠纷中代位权诉讼的适用空间正在不断拓宽。对于债权人而言,完善借款手续、关注债务人对外债权动态、及时行使代位权,三者缺一不可。唯有将事前的公证防范与事后的诉讼策略相结合,方能在复杂的债务迷局中占据主动,实现合法权益的有效回收。


公证债权文书; 武汉借款纠纷; 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