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家庭财产分割律师,深圳婚姻家事纠纷律师,深圳离婚协议书怎么写,宋律师

400-6686-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非婚生子诉请高额抚养费,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标准?

2022年11月18日  深圳家庭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hahjlaw.com/

【案情简介】

章先生与妻子彭女士结婚数年后,夫妻间的话题日渐减少,彼此的感情也逐渐淡漠,章先生为寄托感情便在外包养了情妇马小姐,两三年后马小姐为章先生生育了一个儿子。非婚生子出生后不久,彭女士便发现了章先生的婚外情行为,并提出离婚。章先生经过深思熟虑后,发现自己对妻子彭女士依然有很深刻的感情,便决心浪子回头与马小姐分手。章先生在包养马小姐期间,每月会支付5万元的费用给马小姐作为马小姐和孩子的生活开支,马小姐认为章先生每月收入超过30万,分手后应继续按照此前的标准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彭女士知道马小姐的要求后,表示不同意,为此马小姐将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每月5万元的标准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

【律师点评】

申茵律师团婚姻律师分析如下:

一、非婚生子是否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因此,非婚生子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且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抚养费金额应当与婚生子女适用相同的标准。

二、马小姐的主张是否会被支持?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费按照该方工资收入的20%-30%的标准确定,且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由此可见前述标准仅系法院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的一般参考标准,并非绝对和唯一的标准。如果负有抚养费给付义务的一方收入畸高或畸低时,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一方的支付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予以调整。子女的实际需要则需要考虑子女所处的不同成长时期(婴幼儿期、接受义务教育期、接受自费教育时期)对其自理能力、消费需要、生活支出和学习费用等可能产生的不同影响来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具体的抚养费给付标准。

本案章先生在与马小姐分手前每月支付的5万元费用,显然不单只是孩子的抚养费,其实也包含了马小姐的个人生活和消费支出,申茵律师团婚姻律师认为,无论章先生是否与马小姐分手,马小姐仅能针对孩子的抚养费向章先生提出主张,其自身的生活费,章先生并无义务支付。

至于孩子抚养费如何确定,是否应按照章先生月收入30万元的20%-30%来计算,首先要看马小姐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章先生的月收入为30万元。申茵律师团婚姻律师提示,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负有抚养费给付义务的一方收入畸高的情形,法院通常都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在20%的基础上予以调低。当然将来若非婚生子因重病等其他重大事宜发生巨额开支的,章先生仍有义务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与马小姐共同承担。



联系我们

律师电话:4006686166

QQ:2851289666       邮箱:2851289666@qq.com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