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近日,有一位庄先生在广东申茵律师团网站留言咨询:律师,您好!我和我妻子是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结婚,育有一女。她婚后在家做全职太太,因为她控制欲很强,总是想要实时了解我的行踪,让我压力很大。现在我们每天争吵,夫妻感情实在是难以维系。我想离婚,她不愿意,而且主张我名下的房产她要分割。但是这个房子是我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也只有我的名字,她有权要求分割吗?她还说婚前财产结婚后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真的吗?我该怎么守住我的婚前财产?
律师分析
申茵律师团婚姻律师解答:庄先生您好,您在留言中表示您名下的房产系您婚前购买,主张是您的个人财产,您妻子无权要求分割,其实诉讼中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时该如何分割需综合考虑房产登记户主、还贷情况、夫妻间财产协议等因素。因您在留言中未说明具体购房细节,无法武断给您答复,在此申茵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就婚前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作如下分析:
第一种情况,夫妻间若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等有特殊约定,在协议有效的前提下,离婚时夫妻应依协议分割财产。现在很多夫妻间经济相互独立,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在婚前或婚内就双方财产提前协议约定明确,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减少了夫妻间矛盾的产生,即使将来诉诸法院离婚也能减少财产分割纷争。
第二种情况,夫妻间未签订相关财产协议时,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需考虑两种情形。
一、如夫妻一方婚前系全额出资购房或婚前按揭购房且婚前还清房贷,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二、如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若庄先生的房产属于此种情形,则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一般情况下会判决房产归庄先生所有,再由庄先生补偿其妻子相应现金款项。
当然,若夫妻一方婚前购房,之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的,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因已完成权属变更而生效,除非存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法定撤销情形,否则系不可撤销的赠与。该房产因权属变更登记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要求分割该房产。
另外庄先生担心婚前个人财产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中如庄先生与妻子对财产无其他约定,其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因缔结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作为一个高速发展的城市,离婚率日益增高,很多当事人婚前个人财富累积颇多,而一经离婚财产总会缩水不少。深圳婚姻律师建议您,夫妻在结婚前应注意理清自己的个人财产,保留相关付款凭据、产权证明等,明确自己的权益。另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