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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承诺买房未实现,属于“骗婚”吗?

2023年5月29日  深圳家庭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hahjlaw.com/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小姐于2017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先生承诺登记结婚便马上购置房产,两人于2017年12月办理订婚,张先生应女方父母要求共给付聘礼30万元现金,为李小姐购置项链、耳环、戒指等首饰,两人于2018年1月于深圳市南山区登记结婚。但是婚后张先生因考虑公司经营需要大量现金周转,希望能先保证公司业务发展扩大,迟迟不愿购置房产,李小姐认为张先生婚前曾承诺婚后会马上购置房产,但距两人结婚已有数月,张先生却迟迟没有行动,如果当时张先生没有承诺结婚后会购置房产,她是不会同意结婚的,张先生的行为根本就是属于“骗婚”,李小姐现想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两人婚姻关系因其受欺诈而无效,并要求张先生补偿其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张先生则认为两人结婚时间短暂,如李小姐执意要求离婚,需将聘礼等返还。

【律师分析】

一、李小姐与张先生的婚姻登记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根据前述规定,认定夫妻婚姻无效的情形不包括一方存在欺骗的行为。本案中李小姐主张其因为受到张先生欺骗而同意结婚,两人登记结婚的行为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认定两人的婚姻无效。显然,李小姐所说的情形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张先生婚前承诺婚后会购置房产,属于情侣、夫妻间以感情为基础的意思表示,此承诺不同于《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的合同双方合意表示,不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现张先生未履行承诺,李小姐不能据此要求认定两人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李小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二、若李小姐与张先生离婚,李小姐是否需要退还彩礼?

本案中李小姐与张先生已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两人无法就离婚达成一直协议时,李小姐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方式解除两人婚姻关系。若双方离婚,张先生能主张要求李小姐返还彩礼吗?

彩礼,亦被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小姐两人已登记结婚,即使两人结婚时间短暂,但登记结婚并同居确已属实,且张先生并未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不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因此即使双方离婚,张先生亦无权要求李小姐返还彩礼。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是否登记结婚本应该是两人具备感情基础后互相考虑做出的决定,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结婚后亦不应将物质作为维系夫妻婚姻的纽带。随着现今社交网络的扩大致使人与人之间难以深入了解,深圳离婚律师建议双方登记结婚前亦应彼此多加了解,切勿冲动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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