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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变成“真离婚”怎么办?

2022年12月15日  深圳家庭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hahjlaw.com/

【案情简介】

刘先生与朱小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5岁,一女2岁。刘先生系从事金融投资工作,因为近年全国各地对P2P金融投资平台的管理日趋严格,随着诸多P2P平台的先后“爆雷”,刘先生为规避投资风险,遂与朱小姐协商沟通欲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其名下资产进行处理,朱小姐表示同意。双方拟定离婚协议约定:1、婚生子女抚养权均归朱小姐所有,刘先生每月承担抚养费共计20000元;2、刘先生名下婚前购买的深圳福田房产归朱小姐所有;3、朱小姐名下婚后购买的深圳南山房产归朱小姐所有,剩余贷款由朱小姐承担;4、双方名下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归各自所有,刘先生现金补偿朱小姐200万元;5、各自名下的其他债务归各自承担。2017年5月,两人依据前述协议约定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刘先生将其福田房产过户至朱小姐名下,此次“离婚”后两人仍共同生活在南山房产,保持离婚前的生活状态。受大环境影响,刘先生工作压力日益增大,难免会将工作中的压力带回家庭生活,朱小姐对此无法忍受要求彻底结束两人关系。2018年4月底,朱小姐提出要刘先生搬离家中,并要其补充支付自双方登记离婚后每月20000元的抚养费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一次性补偿款200万元。

刘先生提出两人之前系“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无效,其有权要求重新分割离婚协议中的所有财产并要求争取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同时刘先生拿出当初两人商量“假离婚”的录音证据,证明当时两人系为规避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纠纷而签订前述不公平的离婚协议,且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亦可证明双方系“假离婚”的事实;朱小姐则主张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协议中的约定对双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刘先生已根据协议约定将房产办理过户登记,刘先生现须根据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及补偿金。

【律师分析】

本案中刘先生与朱小姐两人系为了规避将来可能产生的债务而协议离婚,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根据刘先生表述及录音证据可充分证明双方协议离婚时并非真实想要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实际约定、分割。据此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现朱小姐主张要求刘先生搬离家中,并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因为离婚协议无效,刘先生可起诉要求离婚后财产分割,要求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双方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等予以重新分配,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但两人已根据前述离婚协议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因离婚协议的无效而受影响,两人的婚姻关系已解除并生效,若想恢复婚姻关系须前往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

实践中,很多夫妻为规避当地限购政策、逃避债务等原因选择暂时性“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特别的约定、处分,一般情况下会选择将所有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故若将来一方反悔主张按离婚协议履行财产分割时,配偶一方只能以受欺诈、不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要求重新分割,配偶一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当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表示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婚姻关系并不因协议的无效而自动恢复,否则法院会判令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其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深圳离婚律师提示,不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一旦涉及抚养权、财产等事宜的处分,均应谨慎对待,充分听取专业律师意见,提前防范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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