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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负债,配偶是否应当偿还?

2022年12月15日  深圳家庭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hahjlaw.com/

【案情介绍】

陈先生与沈女士于2015年结婚,婚后陈先生沉迷赌博,沈女士屡劝不改。后来,陈先生不顾沈女士反对,向王某借款20万用于赌博,陈先生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年及利息。期限届满后,陈先生未如期归还,王某将陈先生与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本金及利息。沈女士认为借款为陈先生以个人名义所借,拒绝偿还借款。

【案情分析】

假设一:王某对陈先生借钱用于赌博的事情知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陈先生借款用于赌博,显然属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果王某对陈先生的借款用途知情仍然出借,则他们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沈女士可通过举证证明王某对陈先生借钱用于赌博的事情知情,从而拒绝承担还款义务。

假设二:王某对陈先生借钱用于赌博的事情不知情。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据此,法律从保护善意相对人这一角度出发,王某与陈先生之间的借贷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若王某对陈先生借钱用于赌博一事不知情,沈女士亦无相应证据证明其知情,则借贷合同有效,王某有权主张返还。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沈女士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悉的情况下,借款人的配偶无需对其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否则,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法院直接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的配偶若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悉”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情况往往很难去证明,这便导致现实中夫妻一方往往“被负债”,诉讼中多以败诉告终。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院不应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而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虽然是对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但明确了共同偿还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这一规定也应同样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在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主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了举证责任,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另外,既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那么就应当规定借款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从而在三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或者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或借款一方,这样才能兼顾三方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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