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怎么办理离婚,涉外婚姻抚养费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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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怎么办理离婚 涉外婚姻抚养费纠纷管辖

2022年2月3日  深圳家庭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hahj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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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怎么办理离婚

  通常我国公民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亦或是诉讼离婚即可,不过若是属于涉外婚姻离婚的,则在程序上会麻烦一些,而且需要提交的离婚材料也比较多。所以接下来由将带来涉外婚姻怎么办理离婚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涉外婚姻怎么办理离婚

  一方为华侨双方均为华侨

  1、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2、如果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为出国人员双方均为出国人员

  1、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现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

  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2、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

  夫妻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双方自愿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涉外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三、涉外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项、第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涉外婚姻的办理也是分情况的,虽然比一般的婚姻登记要复杂,但是只要准备相应的材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则也可以很快完成。

涉外婚姻抚养费纠纷管辖

  抚养费一直都是离婚案件当中主要的纠纷之一,不过对于离婚抚养费纠纷的诉讼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涉外婚姻的情况。所以接下来由将带来涉外婚姻抚养费纠纷管辖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涉外婚姻抚养费纠纷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二、我国对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涉外婚姻抚养费纠纷管辖以及我国对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的问题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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