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深圳家庭财产分割律师,现执业于宋,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原告:,女/男,,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女/男,,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
3、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和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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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男,,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女/男,,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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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原告根据和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院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