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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话说|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房产分割情形

2022年10月9日  深圳家庭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hahjlaw.com/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一个家庭贵在安定,居有定所意味着安定,而居无定所,就是“漂”的代名词了。由古至今,人们对于房子的追求,看似“执念”,实则是对精神生活的向往,对幸福家园的渴望。因此,尽管房价居高不下,买房越来越难,拥有一套或几套房产仍然是现下许多人执著的目标,房产也成为家庭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房产分割问题成为了离婚案件中大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房产分割情形有哪些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从父母为子女婚前、婚后购房以及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购房两个角度逐一剖析。

【律师剖析】

一、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离婚时进行分割的常见情形

由于现在房价畸高,很多刚踏入社会不久的年轻人根本无力负担巨额房款,父母为子女购买婚房的情形非常普遍。这种情况下一旦涉及子女离婚,房产应如何分割呢?我们从以下几个具体情形展开讨论:

1.一方父母婚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其子女一人名下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应区分父母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

(1)如果父母系全额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其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所以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情况下,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如果父母仅为部分出资,且剩余房款以按揭的方式支付,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就婚内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价增值部分主张分割,而房屋所有权一般会判归登记方。

2.一方父母婚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

这种情形实践中也是大量存在。此前一档综艺节目《婆婆和妈妈》中,姜潮妈妈在姜潮和麦迪娜婚前为小两口购买了婚房并登记在麦迪娜一人名下,此事在微博上引发热议,网友纷纷表示羡慕麦迪娜有这样疼她的婆婆。类似这样的情况,离婚时房产应当如何分割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婚前购房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是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此种情况下,将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合适,毕竟在中国传统观念里血浓于水,“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父母隐藏在内心的想法,当然是:辛苦一辈子,什么都是孩子的。将房子登记在对方名下,是因为子女的另一半即将成为家庭成员,老人以此举表达期许,希望小俩口白头到老。

因此,可以理解为父母为子女购房本身就默认赠与自己的子女,而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行为,则为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当然,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另一方一人或者有其他约定,应从其约定。

3.一方父母婚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则可认定为父母明确表示将该房产赠与双方,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份额,要看双方是否约定了按份共有,如果约定了按份共有,则一般情况下会按照房产登记份额进行分割。若未约定按份共有,则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实践中,离婚分割份额可能会有所差异,既可能出现均等分割的情形,也有法官自由裁量,向出资方子女倾斜的可能。

4. 双方父母婚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也非常常见。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可知,若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双方对于该房产应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在离婚时按照该比例进行分割。如果双方父母在出资购房时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则该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在离婚时应均等分割。

5. 双方父母婚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

此种情形下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但是双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情况下,则更适宜于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在离婚时均等进行分割。

6.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此种情况,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可知,该不动产应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若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情况下,应按照其约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7. 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可知,在这种两种情况下均应当视为父母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较为合适,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

8. 双方父母婚后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可知,该情况下,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在离婚时应按照父母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9. 双方父母婚后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

此种情形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法律性质相似,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此种情形也应当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 夫妻双方购买房产离婚时进行分割的常见情形

夫妻双方自己购买房产的争议最为普遍,需要注意时间节点,应对婚前购买的房产以及婚后购买的房产进行区分,具体情形如下:

1. 婚前一方购房,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形

此种情形较为清晰,也是大众较为熟知的情形。这种情形下该房产为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权主张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是,如果一方仅在婚前支付了该房产的首付,房款剩余部分系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下,则另一方对于婚后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价值增值部分有权主张分割。

2. 婚前一方购房,房产登记在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情形

这种情况,购房一方通常是抱着结婚的目的而将房产登记在另一方或双方名下,在离婚时,法院常规的做法是将该房产视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若购房一方将房产登记于另一方名下,并明确表示赠与另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视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需要以书面方式例如婚前协议、赠与协议或婚内协议等法律文书确定下来。

3. 婚后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情形

婚后购买房产的,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一般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但是,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自己的婚内财产进行约定,如有约定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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