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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情人的钱款,妻子能否追回?

2022年10月9日  深圳家庭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hahjlaw.com/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与赵小姐结婚前以自己名义首付30万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婚后双方约定:房贷由李先生负责,赵小姐只需要照顾家庭的日常支出。结婚后第三年李先生以自己的工资储蓄一次性支付了剩余房贷。随着时间推移,二人感情出现裂缝,赵小姐发现李先生经常夜不归宿,且对婚生子不理不睬。一番盘查后,赵小姐发现李先生在外与情人刘小姐育有一子,且李先生向刘小姐帐户转入大量现金。赵小姐非常气愤地找到刘小姐,要求其将李先生赠与的财产悉数返还,但刘小姐表示“李先生给的钱都是孩子的抚养费,我不用返还,而且他早就想跟你离婚了”。赵小姐得知李先生已无心回归家庭后,决心离婚分割财产并追回李先生对刘小姐支出的大量钱款。

【律师分析】

感情无法挽回,赵小姐应如何主张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茵律师团队分析如下:

一、李先生婚前购买的房产赵小姐有权分割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可知,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就前述规定涉及房产如何分割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如果赵小姐与李先生就房产的所有权未达成一致,则一旦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会将该房屋不动产的所有权判归李先生所有,但毕竟李先生用婚后的共同财产还贷并清偿了剩余的70%贷款,故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的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应给予赵小姐相应的补偿。

二、赵小姐能否追回李先生赠与情人的财产呢?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分的,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李先生未与其配偶赵小姐协商,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刘小姐,李先生的做法不仅有违公序良俗,而且严重损害了妻子赵小姐的合法权益,且依据常理,该赠与发生时即便赵小姐知道也会予以反对,李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故赵小姐有权要求刘小姐返还。

关于刘小姐主张该笔“赠款”是李先生对小孩的抚养费的说法,婚姻律师认为,李先生固然对其与刘小姐所生之子负有抚养的义务,但是支付抚养费与赠与行为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李先生无权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虽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处分共有物或共同财产时应经共有人同意,故李先生无权处分其与赵小姐的共同财产,李先生可以处分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财产抚养刘小姐的孩子。故当李先生与赵小姐离婚即共有关系终止后,李先生从共同财产中分割所得的部分可以用于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刘小姐要主张抚养费的,也可以起诉李先生支付。

三、赵小姐如何最大化主张自己的权益呢?

本案中,李先生身为有妇之夫却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不仅给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同时也有悖于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赵小姐能够举证证明李先生与刘小姐以夫妻名义相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则李先生构成重婚,赵小姐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甚至控告其重婚罪;如果赵小姐不能证明李先生与刘小姐以夫妻名义,但可以证明他们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则李先生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赵小姐同样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值得提醒的是,无过错方赵小姐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否则将面临不被受理的法律风险;该部分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结语】

爱情是美好的,婚姻是现实的。进入婚姻之前,要做好一切准备。婚姻走到尽头时,也要学会放下,坦然面对,解决问题然后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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